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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5日電 美國《華爾街日報》5日刊登題為《夫妻財產分開的潛在隱患》的文章,文章稱,考慮將部分財室內設計產或全部資產分開的伴侶應該註意以下一些潛在隱患,其中包括分立賬戶可能會增加溝通障礙、分立賬戶可能不便管理等。
  對一些伴侶來說,“共同”只限於一定程度上的合二為一。他們沒有“共同”的地方之一就是金融資產。夫妻以及同居的伴侶常常會各用各的銀行或經紀賬戶,他們銀行利率還可能將房地產及其他財產放在各自名下,而不是聯名持有。
  這種策略有其明代償智之處。比方說,資產所有權的分離在遺產規劃方面有顯著優勢。
  但配偶財產分開也會帶來一些問題,特別是在配偶一方去世或者夫妻離婚時。而如建築設計果配偶雙方未能認識到所有相關法律事宜,則問題會更加嚴重。
  考慮將部信用貸款分財產或全部資產分開的伴侶應該註意以下一些潛在隱患。
  1. 分開持有的財產可能在法律上並不是分開的。
  你也許會認為,只寫著你一個人名字的賬戶是屬於你自己的,但你所在州的法律可不一定認同。
  總部位於匹茲堡(Pittsburgh)的財富管理咨詢公司Schneider Downs Wealth Management Advisors LP的董事總經理南希·斯基恩斯(Nancy Skeans)稱:“如果你居住在一個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州,你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都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她說:“即使是在一個實行非共同財產制的州,離婚案中也總會有法官判定財產歸屬。僅僅因為你把資產放在自己名下,並不意味著在你決定離婚時對方不能動用這些資產。”也就是說,你自認為屬於你的資產有一部分可能會歸你的前配偶所有。
  斯基恩斯說,州繼承法也有可能會讓夫婦們感到意外。比方說,假設賓夕法尼亞州的一對已婚夫婦分別擁有一些資產,且雙方都沒有遺囑,那麼配偶中的一方去世後,這名配偶的部分資產可能會歸孩子所有——即便已故一方本想將所有資產都留給健在的配偶。
  再舉一個例子: 有一對伴侶,之前都結過婚,現在他們選擇只同居而不結婚,並分開持有資產。當其中一方去世時,已故方名下持有的任何資產都有可能會歸這個人的父母所有。
  斯基恩斯說,在賓夕法尼亞州,“如果我沒有結婚,也沒有孩子,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我的資產會回到我父母那兒”。(不過也有例外情況,比如人壽保單中指定的受益人。)
  鑒於法律問題的複雜,與專業人士談談如何制定遺產計劃還是頗有必要的。
  2. 分立賬戶可能會增加溝通障礙。
  分立賬戶可能會促使配偶獨自管理這些賬戶,而不是從雙方作為一個整體的角度來考慮財務狀況。
  退休金賬戶一般都在個人名下,所以常常會存在這個問題。斯基恩斯表示,伴侶應該討論他們的財務目標和風險承受能力,然後確保他們退休金賬戶(以及其他所有賬戶)上持有的資金合在一起能夠實現這些目標。
  交流是至關重要的。斯基恩斯說,配偶中一方“可能會控制他們的投資,而不與對方討論”。斯基恩斯有個客戶的丈夫已經去世了,但她仍對丈夫管理雙方投資的方式感到惱火。斯基恩斯說:“我們每次談話的時候,她都會提到,要是她丈夫投資風格不那麼激進,她的養老金會是現在的兩倍。”
  明尼阿波利斯Ameriprise Financial Inc。的財富策略部門副總裁蘇珊娜·德巴卡(Suzanna de Baca)表示,伴侶如果不能共同規劃,還可能會產生較高的費用。比方說,假設伴侶雙方用不同的賬戶持有同一隻共同基金,他們如能把基金全部交由一方持有或者設立聯名賬戶來持有,可能就會降低費用,因為一些基金對大額賬戶收取的費用較低。
  3.如果遇到破產或訴訟,單獨所有的財產可能面臨較大風險。
  如果你申請破產或者受到起訴,財產共同持有的形式能夠保護你的非金融資產,因為債權人和原告往往會避開他們最終只能擁有一半權益的財產。而單獨所有的資產則不能以這種方式自動獲得保護。但在上述情況下,還是有一種保護單獨所有資產的方式。
  新澤西州新普羅維登斯(New Providence)的律師事務所McManus & Associates的創始人約翰·麥克馬納斯(John McManus)表示,“對奔著你的住房等主要資產的人來說,共有形式是一種很好的遏制方式。”他說:“他們在起訴我的時候不會想要那個資產,因為他們無法輕易迫使我妻子將其出售,最後他們也就只擁有該財產一半的權益。”
  然而,從遺產規劃的角度來說,麥克馬納斯覺得他的客戶在各自名下單獨持有資產會更好,這樣資產就能放在個人信托中,便於安排去世後這些資產的去向。(單獨持有的意思是配偶雙方各自擁有完全不同的資產,或者是通過“按份共有人”的形式來分享產權——“按份共有”是一種配偶雙方單獨擁有各自份額的共有形式)。
  麥克馬納斯舉例說,可以用這種方式建立一個信托:“如果我妻子去世,她就立我為受托人。我可以花錢,我可以在需要的時候用錢,但我去世時資產只能歸我們的孩子所有,而不能給我的新配偶。”
  與此同時,這些資產也不受債權人或訴訟人影響。麥克馬納斯以他的房子為例:“今天我要把我持有的一半權益放在信托里”,這樣在他去世時,他的權益就會歸他的妻子所有。他還說:“如果我受到起訴,由於我已經放棄了我在這座房子中擁有的權益,所以我能受到保護。”
  4. 分立賬戶可能不便管理。
  配偶去世的打擊是巨大的。而資產單獨所有制會讓已經夠困難的局面雪上加霜。
  比方說,如果某個支票賬戶是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則健在的一方可能不得不提供死亡證明,還要等上一段時間才能獲准成為賬戶簽署人,過程非常耗時。
  信托公司Northern Trust Corp。的資深規劃師約翰·沃爾塔焦(John Voltaggio)表示:“我們的日常支票賬戶應該設成聯名賬戶。即使配偶中一方去世了,支付賬單也不會受到影響,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管理問題。”  (原標題:外報:夫妻財產分開存潛在隱患 或增加溝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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