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堅持對網絡社區進行依法治理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世界各國都在探索最合理與最有效的治理模式與治理途徑。我國不僅需要結合建築設計現實社會中的國情,也要結合虛擬社會中的網情,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堅持和完善網絡社區治理中已有的有效做法,把虛擬社會管理和現實社會管理統籌起來抓,完善我國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努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社區治理之路
  □謝尚果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固態硬碟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加快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確保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由此可見,在網絡雲計算時代,黨和政府開始高度重視網絡社區的治理,並將此作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網絡社區是由相互關聯的若干社會群體或社會組織基於互聯網信息傳播與交流而構成的一個虛擬社會。網絡社區作為一種新型社會形態,一方面有力地促進了信息傳播與信息交流,使現實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等諸方面的聯繫日益緊密,另一方面也給現實社會帶來絕對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因此,如何有效地建設與管理網絡社區,確保網絡信息傳播秩序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已經成為擺在房屋二胎我們面前的突出問題。
  完善互聯網管理辦公室出租領導體制
  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是國家依法治理網絡社區的職能管理領導體制,其在範圍上包括網絡信息傳播管理體制、網絡服務行業管理體制、網絡安全管理體制、網絡犯罪防範體制等。建設與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是提高網絡社區的治理水平的重中之重。因此,各級黨委政府需要把建設與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製作為信息化條件下治國理政的重要議程,並從戰略全局高度重視網絡社區的發展與治理,切實把網絡社區的治理納入黨委政府的考核評價體系,同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部署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統籌協調、加強政策扶持、加強資金投入、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充分發揮管理體制的作用,落實好分級管理、屬地管理責任,落實好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負責、誰接入誰負責的要求,加快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加強管理、企業依法運營、全社會共支票借款同參與的網絡社區治理的領導工作體制。
  釐清網絡社區信息傳播的行為主體
  網絡社區信息傳播的主體大致可分為信息傳播者、信息受眾、信息傳播服務者與信息傳播監管者四大類。其中,信息傳播者是指利用互聯網平臺發佈信息與傳播信息的人,包括各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信息受眾是指通過互聯網信息傳播獲取信息的人,在信息傳播中,信息傳播者與互聯網信息受眾的界限在很多時候是難以區分的,因為互聯網信息傳播具有交互性的特點,在同一時間內,往往信息受眾同時又是信息的傳播者;信息傳播服務者是指提供互聯網信息傳播技術平臺的服務機構或者提供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經營場所;信息傳播監管者是指依據法律的授權性規定,對各類互聯網信息傳播行為行使管理職權,負責互聯網接入和監管信息傳播行為的國家機關。這四類主體相互服務、相互支撐,共同維繫著網絡社區信息傳播的健康運行。
  釐清網絡社區信息傳播的行為類型
  網絡社區信息傳播在行為類型上可以分為網絡信息服務、電子公告服務、網絡出版以及網絡信息通訊。
  網絡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具體而言,其是指信息傳播主體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傳播信息的行為。
  電子公告服務是指信息傳播主體通過互聯網以電子公告的形式進行信息傳播的行為,具體而言,電子公告服務是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公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條件的服務。電子公告服務是互聯網信息傳播特有的傳播方式,其主要的特點在於傳播行為的交互性。
  網絡出版是指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網絡信息通訊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發送和接收信息的行為。網絡信息通訊又分為即時通訊和非即時通訊,兩者都是指信息傳播者之間利用互聯網的信息傳輸功能進行通訊的行為,其區別在於前者的信息傳播過程是即時的,而後者的信息傳播過程是非即時的。
  對網絡社區治理的不同對策
  網絡社區的治理從信息傳播主體、傳播行為、傳播服務商與傳播監管這四方面入手:
  對信息傳播主體的治理是構建網絡社區可信身份標識系統,可信身份標識系統的構建必須要與網絡空間的個人信息保護相結合,即採取“網絡身份識別的操作性和隱私保護相結合”方式建立以網絡用戶為中心的身份標識生態系統。一方面建立具有操作性的網民身份識別系統與認證系統,將網絡社區中的每一個虛擬主體特定化,強化網民在社區中的法律責任,控制在社區中濫用權利、破壞秩序的個體;另一方面,尊重與保護社區中每一個網民的個人信息,通過建立和採納隱私強化政策和標準,嚴格禁止社區中的個人信息交易,有目的有範圍地限制個人信息的使用,把個人信息泄露的法律責任與服務供應商的行為相掛鉤。
  對信息傳播行為的治理是根據不同的傳播行為建立相應的法律規則。例如,網絡信息服務法、電子公告服務法、網絡出版法與信息通訊法。其中,網絡信息服務法調整的是利用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傳播行為,其規範的對象既有經營性信息服務,也包括非經營性信息服務。電子公告服務法調整的是通過互聯網開設電子公告牌併進行信息傳播的行為,其目的是加強對電子公告服務的規制。
  對信息傳播服務商的治理是指調整為各種信息傳播行為提供網絡運營或者上網營業場所等信息傳播服務的法律規範。網絡信息傳播服務商,既包括幫助網絡信息傳播者接入國際互聯網並保障網絡運行的基礎電信商,也包括為網絡信息傳播者提供信息傳播服務的上網營業場所。
  對信息傳播監管的規制是指調整網絡信息監管行為的法律規範。信息傳播監管法針對的是信息傳播的監管者,而不是信息傳播者。對網絡監管進行一定程度的規制是必要的,因為其能夠保障行政部門對信息傳播的監管保持在一個合法的範圍之內。
  目前,堅持對網絡社區進行依法治理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世界各國都在探索最合理與最有效的治理模式與治理途徑。我國不僅需要結合現實社會中的國情,也要結合虛擬社會中的網情,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堅持和完善網絡社區治理中已有的有效做法,將虛擬社會管理和現實社會管理統籌起來抓,完善我國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努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社區治理之路。
  (原標題: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社區治理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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